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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一、主要内容

(一)相关定义

1.存量房: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

2.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当事人在“湖州市房地产交易及信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中的《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不包括房屋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及中介服务费。

一次性付款:一次性支付的全部房款;

分期付款:首期房款+剩余房款;

按揭贷款方式付款:首期房款+申请贷款支付的剩余房款。

注:如果买方在支付房款前已支付定金,该定金在支付房款时转为房款的一部分,存量房交易资金也包括此部分。

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是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部署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具备存量房合同管理、入账管理、划拨管理等业务功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以下简称“市公证处”)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与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管理、开户银行等部门、单位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实施信息化监管。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内国有土地上已经交付使用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同时具备《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现)售的商品房不属于存量房。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监管模式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委托市公证处作为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的开设单位和监管实施单位。

2.市公证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在中心城区开展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

3.在交易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再进行产权转移登记。

4.上线省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

(四)监管原则

1.资金监管以自愿监管为原则。

2.涉及存量房“带押过户”和受让方(买方)需贷款的,以及经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服务促成(简称委托交易)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必须纳入监管。

3.存量房交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明确的八种特殊情形之一的,在签署《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后,可以不纳入监管。

(1)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转移的;

(2)拍卖转让的;

(3)出资入股的;

(4)继承、赠与、析产、产权调换的;

(5)共有人之间份额转让的;

(6)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间转让的;

(7)属于国有资产挂牌交易的;

(8)其他不具备资金监管条件的情形。

(五)银行准入条件

1.遵守我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规定。

2.具备保障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能满足信息互通共享。

3.与市公证处签订《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协议》),其辖属分行营业部或分支机构均可开展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业务。

(六)账户开立要求

1.开展存量房交易金融服务业务的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户名为“浙江省湖州市华信公证处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

2.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后,市公证处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七)交易资金存取

1.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交易当事人在通过网签系统办理《买卖合同》网签前,与市公证处签订《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手续,通过专户监管、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

2.《资金监管协议》《自愿放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声明》《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由市公证处统一制定,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明确交易资金划转节点、各方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八)利息归属

1.存量房交易资金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属,由交易当事人在《资金监管协议》中自行约定。

2.纳入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如交易完成,按《资金监管协议》及时划转到约定账户;如交易未达成,原路退回交易资金。

(九)监管程序

1.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交易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以按揭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房价款的:

先由交易当事人按相关要求提供贷款申请资料,贷款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对买方的贷款资格进行预审核。交易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由买方凭《买卖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贷款审批,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当事人及涉及的贷款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和抵押权组合登记。

3.采用“带押过户”方式的:

交易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资金全部到账后,交易当事人及涉及的贷款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转移登记以及变更登记。

(十)监管资金划转

1.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市公证处按《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时点和金额,将监管资金划转至约定账户。

2.市公证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支付,开户银行在接收到市公证处划转指令后的1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十一)解除资金监管

1.交易当事人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通过网签系统变更或撤销《买卖合同》。存量房已有签约记录未撤销的,交易当事人需先撤销原签约记录后,方可重新签约。

2.存量房交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明确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交易当事人可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在撤销《买卖合同》时,双方同步签署《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申请书》;

3.市公证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支付后原路退回交易资金,开户银行于接收到市公证处划转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

(十二)禁止行为

1.市公证处、开户银行不得向交易当事人收取任何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2.市公证处、开户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资金监管中获取的交易当事人的有关个人信息,应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不得泄露交易当事人个人信息。

3.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不得故意诱导或违背交易当事人意愿规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助交易当事人虚假申报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及其他禁止行为。

4.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十三)惩戒措施

1.对违反本办法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采取约谈告诫、责令限期整改、记入信用信息管理、发布风险提示、暂停或取消网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本办法的账户开立银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3.对违反本办法的从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实施时间

《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三、解读机关

《湖州市中心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2-2054748。

转自:http://jsj.huzhou.gov.cn/art/2025/4/8/art_1229561918_16806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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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源:湖州房产网 https://www.hzlsw.com/202504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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